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09刑初1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虹口区。2014年8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3月26日以(2022)沪0109刑初195号刑事裁定书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熊某危险驾驶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现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员 杨凤英
王丹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