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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4刑初2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港澳通行证号码:H08XXXXXX,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暂住上海市虹口区。因本案于2022年3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月英,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家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徐月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3月4日23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XX路派出所民警宋某接110指令,和辅警高某至本市徐汇区XX路XX号XX餐厅处置警情。宋某依法向醉酒的被告人梁某询问身份信息时,梁某拳击高某头面部致高某右眼受伤。经鉴定,高某因外伤致右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同日,被告人梁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向受伤辅警赔礼道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已对受伤辅警进行赔礼道歉,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梁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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