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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2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女,1987年7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华臣联动保安(上海)有限公司人事经理,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2021年8月2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被告人沈某利用在被害单位担任人事经理负责制作工资表的职务便利,先后使用其丈夫朱某1(另案处理)、蔡某、王某1、刘某1、楼某等人的身份及银行账户信息,通过虚列员工名单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支付的工资报酬共计61万余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另查明,2021年8月23日,被告人沈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沈某家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朱某1、蔡某、王某1、刘某1、楼某、朱某2、刘某2、王某2证言笔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被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虚列员工信息表、虚列员工工资发放单、被害单位员工谈话记录、银行付款回单,营业执照、职位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谅解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沈某系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企业的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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