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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2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本科文化程度,系上海XX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暂住上海市宝山区。2021年12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炜程,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久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顾炜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吴某在上海XX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青浦区,以下简称:唐诚公司)任职项目经理期间,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程某(另案处理)购买潜江市B厂和潜江市C厂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813,554.4元,税额人民币259,157.51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同额税款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唐诚公司已向税务机关全额补缴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程某、洪某的证言笔录,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付款回单、发票交接单、发票及收货凭证、资金申请单、专用发票报销单,抵扣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电子缴款凭证,工商机读档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讯问笔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网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为非法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如实供述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如实供述情节,公司已补缴全额税款为由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税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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