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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4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2001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XX,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5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莹,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4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疫情期间居民急需生活物资的心态,在微信群组、朋友圈发布出售蔬菜、鸡蛋等生活物资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吴某、徐某、梁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900余元,后失联。
2022年5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全部退赔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徐某、梁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谅解书、工作情况,案发经过,户籍信息、网上比对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已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且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宽处理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与公诉机关达成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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