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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365号 (2)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经事先联系至浙江省海宁市某处他人车辆上,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其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手机及相关密码交予他人使用,并以刷脸、输入指纹验证等方式协助转移赃款;其中协助转移被害人王某1、杨某、王某4等13人被电信网络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从中牟利。
2021年12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1、杨某、王某4、王某2、赵某、王某3、郭某、陈某、卢某、张学院、董某、夏某、巫某的陈述、工作情况、电话录音、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表明,上述13名被害人均因电信网络诈骗,分别于2021年11月4日至5日凌晨向包括被告人陈某某在内的人员持有的银行账户转账;其中被害人王某1、杨某、王某2、赵某、王某4、王某3、郭某、陈某、卢某、张学院、董某、夏某、巫某分别向陈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9,000元、30,000元、3,608元、8,086元、5,865元、6,000元、50,000元、27,000元、31,440元、30,000元、75,000元、13,600元、20,068元;经上述被害人报案后,均已被相关公安机关立案。
2.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信息,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工作情况表明,(1)2021年11月4日14时17分、26分、42分,被害人赵某、夏某、王某4分别向陈某某卡号为XXXXXXXXXXXXXXX3779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8,086元、13,600元、5,865元。
(2)2021年11月4日16时47分、17时29分、17时49分、22时32分、11月5日0时06分,被害人王某2、王某1(王福聪代转)、杨某、张学院、董某分别向陈某某卡号为XXXXXXXXXXXXXXX9660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3,608元、9,000元、30,000元、30,000元、75,000元。
(3)2021年11月4日21时15分、22时34分、22时54分、11月5日零时03分、零时05分、零时40分,被害人王某3、郭某、卢某、陈某(夏丹代转)、巫某、卢某分别向陈某某卡号为XXXXXXXXXXXXXXX995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账6,000元、50,000元、15,264元、27,000元、20,068元、16,1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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