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7刑初365号 (4)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及银行卡等,予以没收。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吉良
审 判 员 陈 镪
人民陪审员 石慧超
书 记 员 吕秋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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