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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4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枚某,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进贤县。曾于2019年8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于2021年8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枚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枚某经预谋,至上海市宝山区XX村XX号XX室,使用装修工人放置于门口牛奶箱内的钥匙,打开房门将被害人谢某放置于屋内的5卷熊猫牌电线窃走。经鉴定,上述电线价值人民币936元。
同年10月27日14时许,枚某经预谋,至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区XX号,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被害人游某放置于屋内的电线窃走。
同年11月1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枚某经预谋,至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门口,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被害人吴某放置于屋内的10卷熊猫牌电线窃走。而后,枚某将上述电线运至本区XX路XX号王某(已判决)经营的无证废品回收站销赃。经鉴定。上述电线价值人民币2130元。
被告人枚某于2021年11月12日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游某、吴某的陈述,证人许某、王某、刘某的证言,收款票据、微信付款记录、销售单、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宝山区XX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XX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路面监控、现场照片,被告人枚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枚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枚某退赔被害人谢某、游某、吴某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 皓
书 记 员 许 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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