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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409号 (2)
一、被告人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枚某退赔被害人谢某、游某、吴某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 皓
书 记 员 许 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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