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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4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曾用名:吴某),女,1974年9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宝山区。曾于2020年5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20日至9月23日,陈某、徐某(均另案判决)伙同被告人俞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期间,俞某租借上址并交由老公陈某开设赌场,陈某提供赌博用的电脑、电视等设备,俞某和陈某共同招揽并招待赌客,徐某负责提供账号密码、下注操盘、结算赌资、准备备用金、结算返水等,俞某还帮助陈、徐二人下注操盘。对于码量返水,其等约定陈某分得千分之十,徐某分得千分之二。2020年9月23日20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涉案赌资、作案工具一并被扣押,陈某、徐某及赌客刘某2、刘某1等人一并被抓获。截止9月23日,涉案账号码量共计人民币242,100元。
被告人俞某于2022年2月18日在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门口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赵某、戴某、刘某1、暴某、王某、高某、丁某、刘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陈某、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检查证、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相关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租赁合同、户籍资料,公安机关提供的百家乐网站照片,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俞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俞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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