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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4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住上海市宝山区。曾于2006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于2007年1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于2016年5月因不履行义务被原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2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2月18日,被告人张某结伙陈某、彭某(均另案处理),在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现场版网络百家乐赌场。由陈某担任赌场老板,张某提供房屋作为赌博场地,彭某登陆账号、操盘、结算赌资及配钞。当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获正在以网络百家乐形式进行赌博的王某、黄某、赵某、徐某、白某(均已行政处罚),并缴获赌资人民币22,100元,赌具迷你计算机1个。
被告人张某于2022年2月18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王某、黄某、白某、徐某、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彭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检查笔录、相关视频、照片、行政处理审批表、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拘留决定书,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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