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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1,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片)。
辩护人施意霖,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周某2,男,1994年6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2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玉霞,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2月7日以沪静检刑诉〔202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周某1周某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顾正仰
人民陪审员 梁钟芳
人民陪审员 慎 颖
书 记 员 周子扬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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