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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229号 (2)
2022年2月18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系累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水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龚 雯
书 记 员 周道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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