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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98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泉州市春雷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暂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车圣婴,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发现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车圣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被告人林某在明知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一张平安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3547)、一张招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1097)、手机卡等有偿提供他人使用。
2021年7月21日,焦某等多人通过电信网络被骗,其中诈骗款人民币29万余元系使用上述两张银行卡收取。当日两张银行卡内总流水约人民币600余万元。
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林某于同年12月18日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并提交了涉案银行卡查询材料,证人焦某、贾某、马某、黄某、姚某、陆某、曾某、朱某、阮某、丁某、王某、张某、向某、杨某等人的证言、报案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林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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