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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1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1,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2021年7月2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安徽省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次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小花,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陈小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1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借记卡各一张及U盾等提供给他人并收取好处费。后该银行卡被用于诈骗活动,致使某2等人于2021年6月期间被他人电信诈骗,其中诈骗赃款110万余元转入上述银行借记卡。
2021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1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安徽省泗县公安局投案并于次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1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民警在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弄XX号XX室将被告人王某1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王某1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某2等人的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涉案银行开户信息、交易明细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照片、微信账号截图、手机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抓获经过、移送案件通知书及被告人王某1多次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王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1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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