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1刑初195号 (2)
一、被告人王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违法所得连同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鸿发
审 判 员 郑 莹
人民陪审员 徐亚辰
书 记 员 刘 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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