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7刑初1812号 (2)
一、被告人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美娟
审 判 员 龚笑笑
审 判 员 钱 莹
书 记 员 顾霞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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