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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804号(2)
公诉机关指控: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远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延武,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许可业务。后诺远公司在上海A分公司,并于2016年2月3日注册成立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B分公司(以下简称B分公司),租赁本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室作为B分公司办公地,认命李延武为该分公司负责人,B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亦不包括金融许可业务。
B分公司成立后,除正常经营活动外,还招募销售人员组成销售团队,主要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宣传诺远公司和公司“债盈宝”理财产品,吸引集资参与人签订《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和《收益权转让清单》等格式合同或文件,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被告人徐某于2016年6月入职,任B分公司总经理。任职期间,徐某全面负责该分公司日常运营和业务开展,还直接管理、带领阮某营业部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工作。除领取底薪外,徐某还根据B分公司的总业绩领取提成。至案发,B分公司共计向2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募集资金,合同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899万元,尚有3,820万余元未兑付。
被告人叶某于2016年6月入职,任B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期间,叶某协助徐某管理分公司的日常运营工作,并着重负责B分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其直接管理唐某、张某和吴某3三个营业部经理,敦促营业部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指标。除领取底薪外,叶某还根据上述三个营业部的总业绩领取提成。至案发,叶某团队共计向24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募集资金,合同金额为3,432万元,尚有3,394万余元未兑付。
被告人唐某于2016年6月入职,任B分公司营业部经理。任职期间,唐某除单独对外销售理财产品外,还负责管理下属业务员团队,带领团队完成公司的销售指标。除领取底薪外,唐某还根据所管理团队的总业绩领取提成。至案发,唐某团队共计向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募集资金,合同金额为2,001万元,尚有1,970万余元未兑付。
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6月入职,任B分公司营业部经理。任职期间,张某负责管理下属业务员团队,带领团队完成公司的销售指标,并推荐盛某入职。除领取底薪外,张某还根据所管理团队的总业绩领取提成。至案发,张某团队共计向3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募集资金,合同金额为780万元,尚有778万余元未兑付。
被告人吴某3于2016年6月入职,任B分公司营业部经理。任职期间,吴某3负责管理下属业务员团队,带领团队完成公司的销售指标。除领取底薪外,吴某3还根据所管理团队的总业绩领取提成。至案发,吴某3团队共计向11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募集资金,合同金额为551万元,尚有545万余元未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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