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1刑初804号(3)
四、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吴某3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2年7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鸿发
人民陪审员 李雪珍
人民陪审员 徐亚辰
书 记 员 吴渊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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