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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804号(4)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诺远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延武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由检察机关于2020年1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中,徐某家属向本院退赔违法所得25万元,叶某家属退赔25万元,唐某家属退赔185,281.43元,张某家属退赔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叶某、唐某、张某、吴某3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协助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减轻处罚;其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叶某、唐某,张某的家属能退赔相应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据此,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及退赔情况,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叶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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