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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7101刑初64号 (2)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XX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伪劣产品及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 霞
审 判 员 陆 琳
审 判 员 乔淑葳
书 记 员 管晓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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