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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20刑初2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1991年6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樟树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樟树市,暂住上海市奉贤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1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6月2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4日21时14分许,被告人廖某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粤P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奉贤区XX路、金闸公路西约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廖某血样内乙醇浓度为1.45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信息,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前科情况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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