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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3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XX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汪某。
诉讼代表人孙某,男,1978年6月28日生,系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汪某,女,1981年6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系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经营者,户籍地本市普陀区,住本市普陀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汪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孙某、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汪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过程中,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郑某(已被判刑)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开票单位为上海XX有限公司(另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671,950元,涉及税款人民币239,393.61元,且均已申报抵扣。
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汪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补缴了涉案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均认罪认罚,并有证人郑某的证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局出具的认证清单,公安机关调取的发票清单、涉案公司及XX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起诉意见书、档案机读材料、户籍资料及出具的资金回流情况说明、侦破经过,被告人汪某的历次供述及其提交的税收完税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人民币2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汪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全额补缴涉案税款,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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