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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3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自报),男,1977年8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上海市金山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松梅,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尤某(自报),男,1989年1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上海市金山区;2018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2年1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思洁,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尤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尤某及辩护人王松梅、张思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月8日21时许,王某(另处)酒后在本区工地宿舍区与他人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尤某、刘某某及李某1(另处)等人到对方宿舍,杨某1(另处)用啤酒瓶砸中李某1头部,随后尤某、刘某某、王某、李某1等人对杨某1实施殴打(未持械),致使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杨某1、李某1均构成轻微伤。
2022年1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尤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中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同案关系人杨某1、李某1、李某2、王某、杨某2、蔡某1、蔡某2、崔某、李某3、李某4、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曹某、周某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侦破经过,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地监控录像、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释放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尤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本案起因是刘某某老乡与他人产生矛盾,并非由刘某某挑起,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刘又系文盲,缺乏法律认知,案发后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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