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6刑初362号 (2)
被告人尤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尤某愿意认罪认罚,本案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尤某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尤某聚众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尤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
二、被告人尤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屠烨明
书 记 员 黄肇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