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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刑初5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GUOXXXX(中文名:郭某某,曾用名:郭某某),女,1975年4月30日生,意大利国籍,护照号码:YA9XXXXXX,大专文化,公司员工,暂住上海市普陀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逸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家勇,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GUOXX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GUOXXXX及辩护人贾逸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20日22时58分许,被告人GUOXXXX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B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川周公路路口右转弯时,恰遇李某驾驶牌号为上海*******的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闯红灯后逆向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两车物损和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被告人GUOXXXX报警,后民警到场处警将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GUOXX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ml,属于醉酒。经物损评估,两车直接物损合计人民币31,613元,其中被告人GUOXXXX驾驶的车辆物损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30,608元,李某驾驶的车辆物损1,005元。
2021年12月28日,被告人GUOXXXX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宣读了证人证言、门急诊病历、道路监控视频、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视听材料目录、视听资料调阅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呼气测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保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物损照片、涉外案(事)件登记表、110事件单登记表、查获经过、境外人员基本情况表、出入境记录详细信息、户籍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GUOXX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GUOXX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GUOXXXX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GUOXXXX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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