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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3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性,1976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崇明区城桥镇,住本市宝山区。2011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1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7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21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8月起,被告人秦某受他人雇佣,先后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路附近一处废弃厂房、铁峰路钢领写字楼、新川沙路一处汽修厂、顾村公园工地小树林的简易房等地开设的“博眼子”赌场内收取庄分、维持秩序及售卖香烟。
2021年12月2日,被告人秦某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号XX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苏某、黄某1、黄某2、陈某、陆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系统查询结果》及户籍资料;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被告人秦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博眼子”形式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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