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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2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2年11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7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滧中村滧南1058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颜某,男,1985年5月3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姚村镇王家村13巷16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男,1970年12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天堂镇天堂镇居委会一组,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以(2022)沪0113刑初240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颜某、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本案已具备继续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员 谢 斌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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