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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4刑初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男,1986年6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XX,大学文化,国大药房药剂师,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暂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15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车慧军,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1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及其辩护人车慧军到庭参加诉讼。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裁定中止审理,后于2022年6月15日裁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颜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可能系犯罪所得,仍在他人指使下,使用自己实名办理的杭州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5007)、北京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1781)为他人接收、转移赃款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颜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颜某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颜某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其系受他人蒙骗而帮人购买虚拟货币;不知钱款是犯罪所得,只是为了赚取差价。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明知钱款是犯罪所得,只是帮人代买虚拟货币,所得差价在合理范围,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颜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可能系犯罪所得,仍在他人指使下,使用自己实名办理的杭州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5007)、北京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1781)等账户,以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为他人接收、转移赃款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颜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颜某否认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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