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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2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1,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上海A有限公司鲁班站站长,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住上海市黄浦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6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涛,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2,男,1988年2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汽车销售,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1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弘,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1、徐某2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1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马涛、被告人徐某2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胡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徐某1担任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鲁班站站长,利用其对外代表公司为站点选址、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的职务便利,伙同其子徐某2虚构房东身份与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再以公司名义与真实房东签订内容一致、金额较低的合同,借助上述手段徐某1、徐某2共计侵占公司钱款人民币240,000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0月11日在本市黄浦区XX路XX号抓获被告人徐某1。2021年11月11日,被告人徐某2经电话传唤后主动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到案后,徐某1、徐某2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1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2,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2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1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徐某2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可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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