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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205号 (3)
一、被告人徐某1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2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上海A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邱纯杰
审 判 员 袁伟民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书 记 员 陈奕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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