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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826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邵某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系初犯,系自首,且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池晓烽
审 判 员 郑 莹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李艳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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