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0刑初2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乐,曾用名:刘胜楠,女,1995年4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丰宁XX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广州A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下山咀60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文花,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游某,曾用名:游锦昌,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XX,高中文化,广州A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健达,上海潮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男,1996年2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XX,初中文化,广州A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广东省阳山县阳城镇范村村委会沿路口村141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洋,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乐、游某、邓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采用互联网在线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霏飞在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乐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宋文花、被告人游某及其辩护人曹健达、被告人邓某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汪洋在线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依法对本案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至同年10月间,王某2(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X村XX号之一宏泰创客空间310、312房间等地,注册成立广州A有限公司(下称广州A公司),并陆续招募胡某、李某(均另案处理)担任业务组长,被告人刘乐、邓某、游某等人担任业务员组建团队,在抖音APP等网络平台上投放广告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通过冒充中医馆专家、使用固定话术、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方式,虚构被害人存在生殖器海绵体细胞受损等症状,允诺一定时期内可治疗性功能障碍等疾病,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成本低廉的产品,并邮寄至本市及全国各地。
2021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乐、邓某担任广州A公司业务员,刘乐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下同)20余万元,邓某参与诈骗金额8万余元。2021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游某担任广州A公司业务员,参与诈骗金额9万余元。
2021年10月25日,被告人刘乐、游某、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乐、游某、邓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等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刘乐、游某、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刘乐、游某、邓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判处游某、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均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乐、游某、邓某及其各自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同意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至同年10月间,王某2经预谋租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X村XX号XX号XX楼XX、XX、XX房屋,注册成立广州A公司,伙同他人招募人员组建“业务”团队,由胡某、李某担任“业务”组长,通过在百度、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发布可通过中药调理改善男性早泄、阳痿等问题的广告,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指使被告人刘乐、游某、邓某等“业务”人员以“健康顾问”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对被害人进行“问诊”,谎称被害人存在生殖器海绵体细胞受损等症状,利用被害人对自身疾病的恐慌心理向被害人高价出售所谓的治疗产品,假意承诺服用一定时期后可治疗性功能障碍等疾病,骗取包括本市宝山区、虹口区、静安区、青浦区等地在内的全国各地被害人的钱财。在被害人表示服用无效后,该公司的业务人员按照事先谋划的话术相互配合或自导自演,假扮中医馆资深顾问“张老师”的身份,向被害人了解产品使用情况及身体状况,诱使被害人误以为真有专业人员在为其诊断,继续虚构病情和产品功效,诱骗被害人以更高的价格继续购买,得以继续骗取被害人的钱财。
同年8月,被告人刘乐、邓某入职广州A公司担任业务员;同年9月,被告人游某入职广州A公司担任业务员。至案发,刘乐参与诈骗金额27万余元,邓某参与诈骗金额8万余元,游某参与诈骗金额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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