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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2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乐,曾用名:刘胜楠,女,1995年4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丰宁XX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广州A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下山咀60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文花,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游某,曾用名:游锦昌,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XX,高中文化,广州A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健达,上海潮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男,1996年2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XX,初中文化,广州A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广东省阳山县阳城镇范村村委会沿路口村141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洋,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乐、游某、邓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采用互联网在线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霏飞在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乐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宋文花、被告人游某及其辩护人曹健达、被告人邓某及上海市杨浦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汪洋在线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依法对本案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至同年10月间,王某2(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X村XX号之一宏泰创客空间310、312房间等地,注册成立广州A有限公司(下称广州A公司),并陆续招募胡某、李某(均另案处理)担任业务组长,被告人刘乐、邓某、游某等人担任业务员组建团队,在抖音APP等网络平台上投放广告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通过冒充中医馆专家、使用固定话术、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方式,虚构被害人存在生殖器海绵体细胞受损等症状,允诺一定时期内可治疗性功能障碍等疾病,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成本低廉的产品,并邮寄至本市及全国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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