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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271号 (2)
2021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乐、邓某担任广州A公司业务员,刘乐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下同)20余万元,邓某参与诈骗金额8万余元。2021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游某担任广州A公司业务员,参与诈骗金额9万余元。
2021年10月25日,被告人刘乐、游某、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乐、游某、邓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等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刘乐、游某、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刘乐、游某、邓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判处游某、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均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乐、游某、邓某及其各自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同意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至同年10月间,王某2经预谋租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X村XX号XX号XX楼XX、XX、XX房屋,注册成立广州A公司,伙同他人招募人员组建“业务”团队,由胡某、李某担任“业务”组长,通过在百度、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发布可通过中药调理改善男性早泄、阳痿等问题的广告,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指使被告人刘乐、游某、邓某等“业务”人员以“健康顾问”的身份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对被害人进行“问诊”,谎称被害人存在生殖器海绵体细胞受损等症状,利用被害人对自身疾病的恐慌心理向被害人高价出售所谓的治疗产品,假意承诺服用一定时期后可治疗性功能障碍等疾病,骗取包括本市宝山区、虹口区、静安区、青浦区等地在内的全国各地被害人的钱财。在被害人表示服用无效后,该公司的业务人员按照事先谋划的话术相互配合或自导自演,假扮中医馆资深顾问“张老师”的身份,向被害人了解产品使用情况及身体状况,诱使被害人误以为真有专业人员在为其诊断,继续虚构病情和产品功效,诱骗被害人以更高的价格继续购买,得以继续骗取被害人的钱财。
同年8月,被告人刘乐、邓某入职广州A公司担任业务员;同年9月,被告人游某入职广州A公司担任业务员。至案发,刘乐参与诈骗金额27万余元,邓某参与诈骗金额8万余元,游某参与诈骗金额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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