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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20刑初1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杰,上海泽仲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华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张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伙同黄某(另处)在经营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路XX号XX大厦XX的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期间,通过向社会散发传单,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将钱款出借给宁波B有限公司后再转借给其他借款人,实际将钱款用于返利、公司经营及日常消费。至案发,共被骗取宋某、徐某、郝某等12人(9户)共计人民币58万余元(以下币种同)。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黄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伙同黄某(另案处理)在经营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路XX号XX大厦XX的A公司期间,通过向社会散发传单,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将钱款出借给宁波B有限公司后再转借给其他借款人,实际将钱款用于返利、公司经营及日常消费。至案发,共骗取宋某、徐某、郝某等12人(9户)共计5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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