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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XXXX自治县。2021年11月2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仡佬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2021年11月2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苗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2021年11月1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2,男,1997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2021年11月1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因疫情本案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变诉[2022]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2等人明知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介绍他人或相互介绍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其中:一、被告人陈某某在他人介绍下出借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2305)给他人用于收取、转移蔡某某、林某某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介绍被告人李某某出借其名下招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022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1802)、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4876)给他人用于收取、转移李某2、张某某、王某5等6人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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