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8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XXXX自治县。2021年11月2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仡佬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2021年11月2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苗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2021年11月1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2,男,1997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2021年11月1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因疫情本案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变诉[2022]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2等人明知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介绍他人或相互介绍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其中:一、被告人陈某某在他人介绍下出借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2305)给他人用于收取、转移蔡某某、林某某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介绍被告人李某某出借其名下招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022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1802)、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4876)给他人用于收取、转移李某2、张某某、王某5等6人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三、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介绍皮某(另案处理)将其名下中国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4668)出借给他人用于收取、转移刘某2(被骗地上海市青浦区)、姜某某、闫某某等7人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四、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介绍被告人王某某将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6254)、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0729)给他人用于收取、转移陈某2、尕某某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五、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介绍王某3(另案处理)将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887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1957)出借给他人用于收取、转移陈某2、刘某某、徐某某等5人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六、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3介绍被告人王某2将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694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1223)出借给他人用于收取、转移秦某某、刘某3、徐某2等6人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七、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3介绍王某4(另案处理)将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4035)、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4473)出借给他人用于收取、转移邓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等7人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八、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3介绍张某2(另案处理)将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24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0504)出借给他人用于收取、转移金某某、王某6、邱某某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九、被告人王某2伙同王某3介绍覃某某(另案处理)将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1982)出借给他人用于收取、转移罗某某、何某某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涉案的本人及介绍他人的九张银行卡非法进项金额为人民币69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涉案的本人及介绍他人的八张银行卡非法进项金额为人民币64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涉案的本人及介绍他人的八张银行卡非法进项金额为人民币69万余元,被告人王某2涉案的本人及介绍他人的三张银行卡非法进项金额为人民币3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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