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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411号 (2)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晓晖
审 判 员 余 乐
人民陪审员 姚 琦
书 记 员 曹婧怡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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