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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1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周某,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03年10月因寻衅滋事被处行政拘留15日,后决定劳动教养1年;2006年4月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5日;2011年2月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5日;2013年11月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夏冰星,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蒋某某(,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12年5月因无证驾驶被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20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翕翊,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陈某,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14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5年1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冯剑豪,上海闻韬知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冯某,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江东华、常怡蓉,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蒋某某、陈某、冯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夏冰星,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翕翊,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冯剑豪,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江东华、常怡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于2022年4月10日依法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同年6月9日依法裁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蒋某某、陈某、冯某等人在本区XX镇、江苏省昆山市等地开设二八杠赌场,每场人数二十人左右,并以收取窑花方式抽头获利。其中,周某系窑家,分窑花;蒋某某负责联系赌客、洗牌、望风;陈某、冯某向周某提供钱款用于赌场的开设及运转并从中牟利。
2021年9月28日,被告人周某、蒋某某、陈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周某、蒋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述;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先供认,后否认;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先否认,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证人乔某、申某、王某、孙某1、万某、闫某、舒某、寇某、李某、马某、张某、高某、孙某2、戈某、赵某、代某、沈某、魏某、史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账号截图、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涉案场地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网上比对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周某、蒋某某、陈某、冯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蒋某某、陈某、冯某等人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系主犯。被告人蒋某某、陈某、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均系从犯,均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辩称其没有从2021年7月份起开设赌场,仅2021年9月10日、11日在本区XX镇XX花园开设过赌场,没有在江苏省昆山市等地开设过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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