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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1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周某,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03年10月因寻衅滋事被处行政拘留15日,后决定劳动教养1年;2006年4月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5日;2011年2月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5日;2013年11月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夏冰星,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蒋某某(,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12年5月因无证驾驶被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20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翕翊,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陈某,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14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5年1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冯剑豪,上海闻韬知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冯某,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江东华、常怡蓉,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蒋某某、陈某、冯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夏冰星,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翕翊,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冯剑豪,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江东华、常怡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于2022年4月10日依法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同年6月9日依法裁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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