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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103号 (3)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处扣押三星牌手机1部,从被告人陈某处扣押OPPO牌手机1部。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本案的参赌人员因赌博行为被处罚的相关情况。
7.常住人口信息、网上比对情况、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四名被告人的自然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四人在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本案侦破的简要经过及被告人冯某、蒋某某、周某、陈某的到案经过,四名被告人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9.被告人周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其2021年9月的一个礼拜六下午和“小龙”一起去XX镇XX花园小区93号101室地下室内斗地主,其去的时候里面有7、8个人,有马跃虎、“和尚”和几个其叫不出名字的人,当天因为打不起来,其就在那里喝茶聊天,大概坐了30分钟就离开了。第二天其和“小龙”又去了紫金花园93号101室,其没有去地下室,“小龙”下去了,其在上面和别人聊天。紫金花园93号101室有斗地主、麻将形式的赌博,其之前在那里玩过斗地主,现场没有人抽水,打牌的人付50元钱台费给“威子”,其没有开过场子。其与冯某是朋友关系,冯某2021年夏天借给其10万元钱,就是用于周转的,从其借钱开始其就陆陆续续有还给他。
10.被告人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被告人蒋某某在到案之初的几次讯问笔录中供述其2021年9月11日和周某一起到XX花园XX号XX室XX室,看到有人在该处玩二八杠,其就过去飞苍蝇赌了几把。第二天其又去了上址,但没有参赌,待了一会就走了。在2021年12月13日14时22分至15时04分的讯问笔录中,被告人蒋某某供述其参与了在XX花园XX号XX室XX室开设赌场的行为,其在场子里洗了一次牌,洗了10多分钟。其共去过这个场子2次,第一次是2021年9月11日周某叫其去的,他叫其去斗地主、打麻将的,到了场子之后周某在1楼和别人聊天,其自己到地下室去玩二八杠了。第二天其和周某又一起去了那个场子,因为其正好坐在庄家的正对面,庄家就让其洗牌了,其洗了10多分钟的牌,庄家赢钱了就给了其200元钱。这个场子到底是谁开的其不知道,场子里有哪些工作人员其也不清楚。
11.被告人陈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被告人陈某2021年9月28日13时30分至14时50分的讯问笔录中供述,2021年9月初的时候,其接到“四川小龙”的电话说他那边有一个二八杠的赌场让其去玩,其就到了他说的紫金花园小区的一个房子里去看看,已经有一些人在房子里面了,后来场子没开成其就离开了。据其所知,赌场的老板是“四川小龙”和“周胖子”一起开的,该赌场老板在江苏昆山地区的树林内也有赌场,但是具体位置其不记得了。其在赌场内是放债的,平时自己也会参与赌博。其与“周胖子”的微信转账的钱是借给他在赌场内使用的,他在2021年8月26日、27日各还了其1万元,9月13日、14日各还了其1,500元,其中的两笔1,500元钱是“周胖子”给其的利息钱,两笔1万元钱是其借给“周胖子”开设赌场使用的。紫金花园小区地下室的赌场放置了一张麻将桌用于二八杠赌博,每次参赌人数在30多人,赌场的抽水一般是赢家抽10%的钱放到窑花箱内。
12.被告人冯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21年8月份的时候,周某给其打电话说他要开一个赌场,需要十万元去“放炮”,问其有没有想法,其就跟周某说其可以拿出10万元,随后其二人就约定,其将10万元放在周某处开设赌场,周某每开一场赌博会给其3千元(2千元的本金,1千元的利息),10万元钱的本金还完了,其可以选择将10万元继续放在周某的赌场内或者拿走。周某开过多个赌场,其去过的赌场现场有江苏昆山和上海闵行的两个地方,这两个赌场的具体位置其记不清楚了,其打电话问周某位置,然后开车导航过去,上海松江小昆山的一个赌场周某给其发过定位,但是太远了其就没过去。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开设赌场的地点和场次的问题。首先,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多次供述被告人周某是开设赌场的老板,在多个地方开过赌场,其现场去过的就有江苏昆山和上海闵行的两个赌场,另外一个位于本区XX镇的赌场因为离其太远,其就没有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亦供述被告人周某在江苏昆山地区开过赌场。其次,被告人周某与被告人冯某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周某2021年8月13日即以开设赌场的名义让被告人冯某提供钱款,被告人周某在微信聊天中亦明确说到所开设的赌场在本市青浦方向,并提到上次在昆山开赌场的情况,后其于当晚向被告人冯某发送了位于本区XX镇赌场的位置定位信息。再次,根据转账记录截图显示,被告人冯某2021年8月13日向被告人周某提供10万元用于开设赌场的钱款后,被告人周某自2021年8月14日起先后20余次向被告人冯某转账,根据被告人冯某所述其与被告人周某商定每开一场赌博,被告人周某偿还其3,000元可以证明,被告人周某在本区XX镇XX花园之前即已存在开设赌场的行为。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周某除在本区XX镇XX花园处开设赌场外,还在江苏省昆山市等地亦有多次开设赌场的行为。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在侦查机关的讯问中对开设赌场的行为全部予以否认,庭审中供述仅在本区XX镇XX花园开设赌场的行为,其相关辩解避重就轻,与在案证据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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