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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103号 (5)
10.被告人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被告人蒋某某在到案之初的几次讯问笔录中供述其2021年9月11日和周某一起到XX花园XX号XX室XX室,看到有人在该处玩二八杠,其就过去飞苍蝇赌了几把。第二天其又去了上址,但没有参赌,待了一会就走了。在2021年12月13日14时22分至15时04分的讯问笔录中,被告人蒋某某供述其参与了在XX花园XX号XX室XX室开设赌场的行为,其在场子里洗了一次牌,洗了10多分钟。其共去过这个场子2次,第一次是2021年9月11日周某叫其去的,他叫其去斗地主、打麻将的,到了场子之后周某在1楼和别人聊天,其自己到地下室去玩二八杠了。第二天其和周某又一起去了那个场子,因为其正好坐在庄家的正对面,庄家就让其洗牌了,其洗了10多分钟的牌,庄家赢钱了就给了其200元钱。这个场子到底是谁开的其不知道,场子里有哪些工作人员其也不清楚。
11.被告人陈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被告人陈某2021年9月28日13时30分至14时50分的讯问笔录中供述,2021年9月初的时候,其接到“四川小龙”的电话说他那边有一个二八杠的赌场让其去玩,其就到了他说的紫金花园小区的一个房子里去看看,已经有一些人在房子里面了,后来场子没开成其就离开了。据其所知,赌场的老板是“四川小龙”和“周胖子”一起开的,该赌场老板在江苏昆山地区的树林内也有赌场,但是具体位置其不记得了。其在赌场内是放债的,平时自己也会参与赌博。其与“周胖子”的微信转账的钱是借给他在赌场内使用的,他在2021年8月26日、27日各还了其1万元,9月13日、14日各还了其1,500元,其中的两笔1,500元钱是“周胖子”给其的利息钱,两笔1万元钱是其借给“周胖子”开设赌场使用的。紫金花园小区地下室的赌场放置了一张麻将桌用于二八杠赌博,每次参赌人数在30多人,赌场的抽水一般是赢家抽10%的钱放到窑花箱内。
12.被告人冯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21年8月份的时候,周某给其打电话说他要开一个赌场,需要十万元去“放炮”,问其有没有想法,其就跟周某说其可以拿出10万元,随后其二人就约定,其将10万元放在周某处开设赌场,周某每开一场赌博会给其3千元(2千元的本金,1千元的利息),10万元钱的本金还完了,其可以选择将10万元继续放在周某的赌场内或者拿走。周某开过多个赌场,其去过的赌场现场有江苏昆山和上海闵行的两个地方,这两个赌场的具体位置其记不清楚了,其打电话问周某位置,然后开车导航过去,上海松江小昆山的一个赌场周某给其发过定位,但是太远了其就没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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