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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3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自报),男,1990年5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系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暂住本区。
被告人孟某(自报),男,1989年9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暂住本区。
被告人姜某(自报),男,1990年11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暂住本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7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自报),男,1994年3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暂住本区。
被告人孟某(自报),男,1991年12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暂住本区。
被告人徐某,男,1972年10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暂住本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18日,以沪金检刑诉〔2022〕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孟某、姜某、黄某、孟某、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员 沈 磊
书 记 员 张洁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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