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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3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94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皇华镇华木村7组8号,在沪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22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本院于2022年6月2日以(2022)沪0113刑初383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周劲松诈骗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本案已具备继续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员 项群军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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