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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3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1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菏泽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以(2022)沪0113刑初337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本案已具备继续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员 董 翠
牛 玲 玲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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