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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2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85年2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8年6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董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2年3月25日,本案因疫情原因中止审理,现中止原因消失,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董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被告人高某明知上家“阿宇”、“阿亮”(身份待查)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在社交平台发布兼职信息的方式,介绍被告人董某某、岳某(另案处理)持个人银行账户至外地交付他人进行银行收款及转出操作,帮助支付结算钱款合计人民币27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董某某的个人账户帮助支付结算合计人民币130余万元。经查,彭秋兰、周庆等多名报案人因电信网络诈骗将钱款打入董某某、岳某账户后被转出。
被告人高某、董某某先后于2021年11月22日、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二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月新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查询到的董某某的工商银行、光大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岳某的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及同案关系人岳某的供述;户籍资料;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及微信聊天截图、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伙同被告人董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董某某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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