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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2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绰号:二痞子),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曾于200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0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3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2年6月因偷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治安拘留十五日;2007年11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现因本案于2021年11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半仙),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砀山县。曾于2016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本案于2021年11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曾于2013年10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本案于2021年11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太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因本案于2021年11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孙某某、王某、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疫情管控原因,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裁定中止审理,同年6月14日裁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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