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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2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1995年2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XX,户籍在江西省上饶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谭文辉,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辩护人谭文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20日,李某、王某2(均已判刑)以李某负责联络、收款,王某2负责发货的形式向购毒人员吴某出售三瓶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被告人谭某根据王某2指示将上述三瓶烟油快递发货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丽晶汇5108室吴某处。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从吴某处依法查获上述烟油两瓶,经称重、鉴定,送检液体重量总计8.08克,从中均检出ADB-BUTINACA成分。
2021年11月26日,被告人谭某被公安机关民警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X路XX号华宇烟酒商行内抓获。被告人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伙同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烟油8.0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谭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谭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谭某主观恶性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小,且无实际获利,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谭某从轻处罚。
公诉人答辩,被告人谭某在知晓涉案烟油存在违禁成分的情况下,仍按照王某2的要求予以寄递,在本案中与王某2等人作用相当,并非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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