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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2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男,1996年6月6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大塘镇西隆村安寨屯XX号。2017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8日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奎、王漫钰,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开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晓东
审 判 员 杨晓俊
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
书 记 员 王贺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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