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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4刑初2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XX族,技校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暂住上海市徐汇区。2007年5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2008年4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22年1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骏,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尚某,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XX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暂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包昊,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尚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家鹏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底至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胡某、尚某在本市徐汇区XX路XX号XX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找来周边居民参与“百家乐”赌博。
2022年1月10日18时许,公安人员至上址抓获胡某、尚某以及参赌人员苏某、周某、郑某、施某,当场查扣赌资29000余元。胡某、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胡某、尚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胡某、尚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胡某、尚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系坦白、并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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