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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20刑初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1,男,1994年8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横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横峰县。曾因嫖娼行为,于2021年4月被上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1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强,上海知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2,男,1989年4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横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横峰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1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韵,上海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3,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横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横峰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1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晓春,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但某,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星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江西省星子县。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晓磊,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月29日以沪奉检刑诉(202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2、杨晔、杨某3犯盗窃罪、被告人但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裴孙英
审 判 员 朱 秦
人民陪审员 庄杰人
书 记 员 唐佳怡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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