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5刑初67号 (2)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俊英
人民陪审员 阙兴燕
人民陪审员 曹丽萍
书 记 员 杨敏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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